2006年2月1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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扣下身份证 再罚消费者
商家不能越权执法
吴肖 陆泽煜

  本报讯  湖州市吴兴区消保委近日调解成功一起消费纠纷,这起并不算大也不复杂的纠纷,却因为商家的一些违法做法而令人深思。
  2005年12月23日,消费者胡某来到吴兴区消保委投诉,反映其在12月19日晚在某超市购选了猪肉后,又选择了价款为5.9元的两双袜子,因猪肉不便和袜子同时提拿,就将袜子放到了上衣口袋,可在收银台付款时只支付了猪肉的款额,却忘了支付袜子的款。当胡某走出收银台时,被超市保安拦截,称胡某是小偷,并要其赔付给超市2000元。超市保安还叫胡某将身上所有的钱都放在桌面上,然后扣下胡某1200元和身份证。
  经吴兴区消保委多次调解,今年2月9日,双方达成协议,超市当即将身份证归还给胡某,并退还被扣的1000元。
  该案虽然已经得到解决,但也带给我们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。一是超市有否扣押居民身份证的权力?根据《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》,除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扣留居民身份证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作为抵押。可见,超市扣押胡某的居民身份,这是一种违法行为。二是超市对“小偷”采取惩罚性赔(罚)款是否合法?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15条“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”之规定,即使是行政机关,也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,依照法律程序,方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,故超市对胡某采取惩罚性赔(罚)款也是非法的。